從冰山模型建立合作事業法制化理論架構
于躍門財團法人臺灣合作事業發展基金會董事長
摘要
鑒於合作事業法制化需要論述的理論,本文乃利用冰山模型建立合作事業法制化的理論架構,希望在法制化過程不要太偏重看得到的行為面,而忽略了看不到的信念、價值、意向等意識面。
冰山模型來自冰山理論,已在心理、文化等領域廣泛的研究,其功能在對已發生的事件,建立一套完整的思考系統。
合作事業法制化的理論架構分成顯現與隱沒兩個連續的階段。顯現階段,指的是看得見的行為、作法等,稱之事件,有如冰山浮出海面的部分,體積約占冰山 10%。隱沒階段,則是信念、價值、意向,宛如冰山沉入海面的部分,體積約占冰山 90%。
合作事業的靈魂來自羅虛戴爾的道德規範,是法制化的濫觴,也是合作事業道德哲學的基礎,處於法制化的隱沒階段,不能忽視它,只有重視它,發展合作事業才能走向道德社會。
關鍵字:冰山模型、合作事業、法制化、道德社會
壹、前言
合作事業涵蓋合作組織、合作教育、合作金融三大領域。合作組織不單指合作社,尚包括研究、教育、培訓、宣導等發展合作事業有關的協會與基金會。
我國合作事業法制化應持怎樣的態度?例如,是否需要考慮法律哲學/法哲理的觀點?或者考慮合作事業發展需要的經濟、管理、社會、法律等社會學科理論?還是只參考《公司法》的條文或法意,當作增補或修正現行《合作社法》的依據即可?
因合作事業法制化涉及到不同學科的專業知識,本文擬從方法論的觀點提出淺見,就教各界。方法論,為結合不同的觀點、理論,融合成可詮釋的論證系統。
試想,建一棟大樓,若是沒有打下穩固的地基,或者缺少必要的建築理論、施工原理,只注意到建築材料要換成某一品牌、室內要如何隔間;若持這種態度,大樓建好了是否經得起地震的考驗?經得起強風的洗禮?也就是大樓的興建是否要符合美學、力學的建築原理? 法規是行為的準繩。法制化需要思考法理的哲學觀點,也要思考專業理論的依據,有了這兩項–哲理思考與理論論述,規劃出來的法規才會有靈魂,也有肉體。
同樣地,合作事業法規若要有靈魂與肉體,應融入法哲理–合作社價值與合作社原則,專業理論–經濟、管理、社會、法律等相關學科的理論,不能單單只從法律面切入,否則看不到合作事業的全貌性、獨特性,不知不覺地走向去互助化(demutualization)的迷途。
今年(2025)中華民國各界慶祝國際合作社節舉辦合作事業發展研討會,於 6 月 17 日在逢甲大學商學大樓第八國際會議廳舉行,上、下午各發表 1 篇論文,一共 2 篇。第一篇〈合作社法制改革之芻議公司法(治理)之比較及啟示-〉,第二篇〈跨域共創社會影響力論壇 -合作事業×永續發展〉,可惜本篇作者未能提出論文,僅發表 ppt 簡報檔,看不到完整的論述。
本人為第一篇論文發表主持人。會議前幾天,即將作者和與談人的文稿詳細拜讀了一遍,發現兩人論述各自成理,但缺少交集;換言之,兩人對合作社法制改革沒有共識。當然,在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情況下,卻回應了大會主持人的致詞-希望今天論文發表有火花。
本人擔任主持的工作不是滅火,而是讓火苗燃燒興旺,讓與會人士對論文內容了解的更多、更清楚。的確,研討會的過程是要有火花的,方能讓產、官、學界知道不同的觀點,認識到合作事業法制化的靈魂與肉體,這樣,辛苦舉辦的研討會才有它的意義。
整體來看,作者和與談人之所以有不同的論述,問題在各自提出的方法論。兩人都是從理性(ration)作為出發點,只不過作者著重在工具理性,與談人偏重在價值理性,因而作者研究的對象是法人的行為,與談人論述的內容則是法人的意識,各執一詞並無交集,若能有一個共同的論述基礎,相信聚焦的效果可能會看得到。
為了建立共同的論述基礎,本文試圖應用冰山模型建立合作事業法制化的理論架構,至於如何從理論架構審視我國現行《合作社法》,將另撰文提出見解。
本文分五個部分。第一部分為前言,說明研究動機、目的、方法。第二部分回顧冰山理論相關的文獻,偏重在 Sigmund Freud(1856– 1939)的意識活動分析與 Hall(1976)的文化冰山模型。第三部分根據冰山模型建立合作事業法制化的理論架構。第四部分透過理論架構提出一些看法,作為未來《合作社法》修法可行方向的參考。第五部分為結論與建議。
貳、回顧冰山理論
冰山理論(Iceberg Theory)經常作為心理學(psychology)與文學(literary)等學科的研究方法,其概念最早來自美國短篇小說家
Ernest Hemingway(1899–1961)的新聞寫作技巧(writing technique)。 Hemingway 認為新聞寫作,不是把整個新聞事件發生的過程鉅細靡遺地報導出來,而是以簡樸(sparse)、直截了當(straightforward)的寫作風格,刪除不太相關的事物,經由簡短的句子、無華的詞藻,報導事件的菁華,讓讀者能在短時間內了解所要傳達(convey)的深層意義(deeper meaning)與情感的影響(emotional impact)。
因而,新聞事件被報導出來的部分或許只占事件全部的 10%,
90%被省略掉了。這一去蕪存菁的作法,宛如人們看到海面上的冰山,
只能看到露出海面的小部分,而沉入海底的大部分是看不到的。
從冰山的隱喻(metaphor)來理解事物發生的原由,早已受到不同學科的重視,紛紛採用,目前已成為精神分析、文化分析的理論基礎。Shipra(2023)將此研究途徑稱之冰山理論或省略理論(theory of omission)。
冰山理論強調,冰山露出海平面的是表層(surface)部分,體積約占整座冰山 1/10,而 9/10 的大部分則沉入表層之下(beneath the surface)。表層是人們觀察到的小部分,也是認識冰山的依據;而沉入海面以下的大部分,則是冰山的主體,這一部分我們看不到,卻能透過表層的變化,利用想像力去推論(infer)它可能的情形。
Scherer(2005)在美國心理協會(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APA Psyc Net 網站發表一篇從冰山探討情感中的無意識論文。他利用冰山理論闡釋奧地利心理學家 Sigmund Freud
(1856–1939)在人的精神分析中所建立的三個層次的意識活動,
McLeod(2024)稱這三個層次的意識活動為 Freud 的冰山理論
(Freud’s iceberg theory)。
冰山理論提出後,冰山隱喻(iceberg metaphor)的應用廣受其
他專業領域青睞,作為分析行為的方法,遂命名冰山模型(Iceberg
Model)。
James(2025)認為冰山模型是一個系統思考模型(a system thinking model),探討事件發生的根本原因,從而了解如何驅動行動與事件發生的原委。系統思考的冰山模型請參閱圖 1:
SHAPE \* MERGEFORMAT
事件 方式+趨勢 潛在的結構 精神模式
圖 1 James(2025)系統思考的冰山模型
圖 1 系統思考的冰山模型將冰山分為四層,第一層是露出海面的部分,呈現事件(events)發生的現象。第二層接近海面的淺層,說明的是長時間一致且持續的行動,以形式+趨勢(pattern+
trend)來表示,是事件發生前的內心意向。第三層是較淺層更深一層的中層,能影響形式與趨勢,是影響的重要元素層,稱之潛在的結構(underlying structure)。第四層是深海層,意思是潛在的文化或信念,能強化潛在結構或激勵行動,謂之精神模式(mental model)。
系統思考的冰山模型,先是觀察事件的發生,接著去了解影響它的結構形式+趨勢,由此掌握事件發生前的內心意向,繼而探討影響內心意向的重要元素,最後找出影響元素的信念。
事件,指的是可觀察到的行為、現象,呈現一件完整發生的事物。意向,是內心持久、不變的主張。元素,為感覺有價值的精神或意識。信念,不需證明而相信事物的存在。
系統思考模式,逐漸應用到不同的學科領域,解析事件背後發
聲的歷程。在這方面。奧地利心理學家、精神分析學創始人 Freud 教授被視為重要的代表人。
Freud(1915)透過心理與精神分析描述人的心智活動,將心智
活動分為三個層次,分別為意識(consciousness)、前意識
(preconsciousness)及無意識/潛意識
(unconsciousness/subconsciousness)。
意識,是能直接感知、察覺到的,可透過行為與經驗觀察到。前意識,是游移在意識與潛意識之間,可藉著回憶、思考、媒介,召喚到意識層。無意識/潛意識,是無法直接被意識到的心理活動,例如慾望、本能、衝動及嬰幼兒時期的經驗,屬於深層的心理結構,難以被意識到,卻影響人的情感與行為。
意識、前意識、無意識/潛意識,三個層次的意識活動,由深層的無意識/潛意識影響中層的前意識,再由中層的前意識影響表層的意識。這種心智活動模式係由下層到上層,或由內在到外在,或由深層到表層,或由無形意識到有形;活動中,意識是露出海面的小部分,前意識是海平面之下的淺層帶,無意識/潛意識則是隱藏在海底深處,對人的行為影響最為深遠。 這三層關係,可參閱 Freud(1899)名著
《夢的解析》(Interpretation of Dreams/ Die Traumdeutung)。
如今,Ketsdever(2007)認為冰山隱喻分析已應用在:人的意識與無意識(human consciousness and unconsciousness)、人的認同或群我關係(human identity/self in relation to other people)、參訪者的文化
(cultures in relation to visitors)、Peter Senge 的組織系統理論(systems theory),以及對照創意與藝術、職業及技術工作中能看到的與看不
到的部分(seen vs. unseen of work, career, and skills like creativity and art)等領域。這些領域的研究經常出現在心理與文化等學科中。
隨著 Freud 的冰山理論在心理與精神分析受到注目後,人類學家(anthropologist) Hall(1976)同樣採用冰山理論解釋文化的形成與運作,建立起文化冰山模型(Cultural Iceberg Model)。
文化,是團體的生活方式(Anbaran , 2016)。Hall(1976)認為,人是在語言、工具、制度等看得見、聽得到的敞開世界生活著,伸展自己的生命:但同時也受到遮蔽世界(shadow world)的影響,有了不同的生活樣態,因而需要作一次超越文化(beyond culture)之旅,才能認識自己真正的世界。
如此論述,可謂文化是由兩個不同的世界構成,一是看得到的世界,是敞開的世界;另一是看不到的世界,是遮蔽的世界,敞開的世界總是受到遮蔽的世界影響。
從文化二分法來理解,似可將文化隱喻成冰山,敞開的世界好像是浮出海平面的冰山,屬於文化的小部分,是看得到的行為部分,而遮蔽的世界則是深入海面之下的大部分,是看不到的意識部分。 看得到的文化(visible culture)為敞開的世界,包括:行為(behaviors)、風俗(customs)、物質文化(material culture)、制度(institutions)等項目;看不到的文化(invisible culture)則是遮蔽的世界,包括:價值(values)、假設(assumptions)、習規(norms)、信念(beliefs)、世界觀(worldview)等項目。
價值,是感覺重要的;假設,是毫無懸念地相信世界是這樣運作著(unquestioned beliefs about how the world works);習規,是未書寫出的規範及對人的行為期許(unwritten rules and expectations for behavior);信念,是對現實堅定的看法(deeply held convictions about reality);世界觀,是生活與存在的文化整體觀(a culture's overall perspective on life and existence)。
另一方面,Hanley(1999)從文化冰山模型進一步探討如何建構文化的能力(cultural competence),研究對象是日本大學生組成的小團體。研究結果顯示,自我見識(self-knowledge)是重要的因素。
總之,從冰山理論衍伸出系統思考的冰山模型(systems thinking iceberg model),是一個隱喻工具(metaphorical tool),用來理解複雜的狀況。目前,冰山模型的應用仍在發展中。
既然冰山理論的系統思考模型可用來探討心理、精神及文化等領域,那麼是否可用來進行法制化分析?事實,法制化屬於立法工程,制成的法律條文作為自然人與法人的行為根據,好比是冰山模型露出海面看得見的部分。
若進一步思考,制成的法律條文是立法者任意的作為?還是立
法團體的共同意向?如果是立法團體的共同意向,這個意向如何產生?是專家學者或主管機關主觀的看法?還是經過立法團體客觀的邏輯
論證?而邏輯論證的論述基礎是什麼?再想想,在眾多客觀的論證中,最後選取的依據是什麼?坦白說,若缺少了經濟、管理、社會、法律等跨領域的社會科學知識與視野,是不容易制成嚴謹的《合作社法》的。
進行合作事業法制化時,若不去思考、回答上述問題,僅簡單照搬《公司法》條文而不顧《合作社法》的法理與法意,會能修出合理的新條文鑲嵌在《合作社法》內?令人懷疑。抽樑換柱的修法,不但便宜行事、粗造,合作事業也會在不知不覺中走向去互助化
(demutualization)的歧路。
本文擬運用冰山模型建立合作事業法制化的理論架構。
參、法制化理論架構
認識了 Freud 的冰山理論在心理與精神的意識分析及 Hall 採用冰山理論建立文化冰山模型後,本文擬進一步利用 Freud 的意識活動分析與 Hall 的文化冰山模型建立合作事業法制化理論架構。
架構,可詮釋成動態的流程過程,保持著前後邏輯的關係。合作事業法制化理論架構,由兩個連續的階段組成,一是顯現階段,如同冰山露出海面的部分;二是隱沒階段,有如冰山沉入海底的部分。 顯現階段,主要是已編碼(encoding)的部分,我們看得到、摸得到的法律條文(article)、宣告(declare)、聲明(statement)、事件(event)、行為(behavior)等意識活動;隱沒階段,主要是未編碼(uncoded)的部分,我們看不到、摸不到,但可從已知的活動推論出的設想、意念、信念、價值、意向等抽象的潛意識活動。
接續,本文先闡釋合作事業法制化的意義、性質、濫觴,隨後據以建立法制化理論架構。
一、法制化的意義、性質
法制化(legalization),指的是讓事物進入立法的程序,目的是讓法人與自然人的行為有法可循。
《牛津進階學習人字典》(Oxford Advanced Learner's Dictionary)表示,法制化是:將某事物制成合法的事實(the fact of making something legal.)。
《劍橋字典》(Cambridge Dictionary)認為,法制化是:允許某事物有法律依據的行動(the act of allowing something by law)。
無論《牛津進階學習人字典》使用制成(making)這個字,或者《劍橋字典》使用允許(allowing)這個字,兩者合起看,意思是將事物活動的規範制定成法律。
Abbott, Keohane, Moravcsik, Slaughter, and Snidal(2000)指出,法制化有:義務(obligation)、精確(precision)、授權(delegation)三個面向,藉著這三個面向能認識法制化四個特質,即:理想的法制化(ideal type legalization)、硬性的法制化(hard legalization)、軟性的法制化(soft legalization)以及完全缺少法制化(complete absence of legalization)。參考這一論述,我國合作事業法制化屬於理想的法制化,因為同時具備義務、精確、授權這三個面向的特質。
如何走向理想的法制化?本文在不脫離義務、精確、授權三個面
向的情形下,利用冰山模型來解析。
二、法制化的濫觴
回顧合作事業歷經 181 年發展,源頭來自 1844 年英國曼徹斯特
(Manchester)28 位紡織工人創立的羅虛戴爾公平先驅社(The Rochdale Society of Equitable Pioneers)。這是有史以來第一個經營成功的制度性合作社。制度性,意思是運作在法制化的基礎上。
制度性合作社的成立,具有兩層意義:
一、 鑒於當時資本主義形成過程出現了中間剝削、工資壓榨、生活窮困等嚴重的社會問題,廣大勞工難以度日,因而利用社會創新的方法進行分配制度的改革,期望走向趨善的道德社會。創新的分配制度,催生出制度性合作社,不同於過去非制度性的合作團體。制度性合作社的誕生象徵了社會問題已開始改善。
二、 制度性合作社建立在 28 位先驅訂定的《規則》(rule)上,屬於社員與合作社的行為規範(code of conduct),Cole (1944) 稱之
《1844 年規則》(Statute 1844),Fairbairn (2017) 則稱為《第一法律》
(Law the First)。《規則》,可謂是全球合作事業法制化的濫觴。
會有這樣的看法,原因是 1895 年國際合作社聯盟(ICA)成立後將《規則》整理成 1937 年羅虛戴爾原則(Rochdale principle),並陸續於 1966 年、1995 年修訂成合作社原則(cooperative principles),作為全球合作社識別的依據,以及治理的模式。
今日,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地方化(localization)的觀念漸漸受到重視,永續發展與社區主義(Communitarianism)相應地興起,各地先後成立了社會企業、B 型企業、國際公平交易(Fairtrade International)等為謀利益(for-benefit)而成立的組織,名稱雖異,但
經營目的與經營原則大致來自合作社原則;因此,在非營利(non-profit)
的第三部門之外已形成不以營利為目的(not for profit)的第四部門
(the fourth sector),自成運作體系。(Sabeti, 2009 ; Ridley-Duff, Rory
& Bull, 2015)。
可以這麼說,國際合作社聯盟歷經 1937、1966、1995 三年修訂的合作社原則,無論就其意義、精神、原理,都可從中感受到 1844 年 28 位先驅訂定《規則》的內涵。《規則》為世界各國合作事業鋪平了法制化的道路。我國合作事業法制化的起始點,應從這裡開始。
三、法制化理論架構
法制化理論架構由顯現階段與隱沒階段構成,顯現部分指的是看得見的行為、行動,通稱事件;隱沒部分指的是信念、價值、意向,有如合作意識。隱沒階段決定顯現階段。運作的邏輯是:隱沒階段的信念決定價值,價值決定意向,最後是意向決定顯現階段的事件。這層邏輯正如 Joseph (2017)分析信念、價值、意向、行動關係時表示,當人在信念中的行動含有意向,這時價值會在行動中。(when humans
act with an intention they act in the belief that there is value in the action.)
(一)顯現階段
顯現階段,指的是冰山露出海面的部分,通常以事件、行為等不同的名詞稱之。此處本文所指的是合作事業完成法制化後的合作社法規,主要還是以《合作社法》這一立法事件為主。
制定《合作社法》過程,除了考慮國內經濟、社會等因素,以及與其他法規是否有競合關係外,最能影響法制化的直接因素有:道德哲學、《合作社識別聲明》(Statement of Cooperative Identity)、國際組織議決的文件、社會科學理論等四類看得見的文獻,通過這四類文獻可制定出合於國際合作運動潮流及契合國內合作社需要的法規。
1.道德哲學
道德哲學(moral philosophy)是合作事業法制化的靈魂。探討行為人的心思意念,是善(good)或惡(bad),以及行為是對/是(right)或錯/非(wrong);合起來看,即是判定行為人在不同處境下所為的活動是否屬於是、非、善、惡。
善、惡出自心念;是、非來自行為。把善的心念行出來,稱之善行。有了善心與善行,道德與倫理的意義即彰顯出來。
由於合作事業出自解決社會問題的善心,並靠著籌組合作社的善行來改善社員生活條件與社會地位,因此,當合作事業進行法制化時,怎能忽視它天生帶有的道德哲學的背景與內涵。發揮道德哲學之善的能量,是合作事業法制化獨特之處。
道德哲學的精神來自 1844 年羅虛戴爾公平先驅社的《規則》,雖然經過 1845 年、1854 年修訂,但仍堅守「幫助人就是幫助他們自己」(helping people help themselves)的想法。這一想法符合倫理學中目的論(Teleology)之一的開明自我理論(enlightened egoist),以及 Gilligan(1982)建立的關懷倫理理論(ethics of care theory)。倫理學是哲學重要的探討領域。
為了實踐這一想法,羅虛戴爾公平先驅社 28 位紡織工人制定了 7 項經營方式,從認股開始,1 人 1 英鎊,用來開辦消費合作社,解決中間商人剝削的問題;日後,合作社累積了足夠的資金,開始建築房舍,改善社員居住的問題;接著生產自己消費的用品,創造社員就業的機會;若再有足夠的資金,就購置或承租一塊土地,提供失業的社員或工資較低的社員耕作,期望藉由消費端帶動產品生產(工業),再由產品生產帶動生產產品的原料(農業)。
發展策略是:透過消費品的購買導引消費品的生產,再藉由消費品的生產導引農產品生產,建立消費–工業–農業上下游一體的關聯產業;以今日來看,就是建立一條含有人文關懷的產業鏈。 這種以消費者主權建立的人文關懷產業鏈,能在發展中陸續解決社員居住、就業、糧食生產等問題,提供社員更好的社會安全網與更多的經濟利益,確實合乎道德哲學的意義與作法。
因此,合作事業法制化不能將消費合作社、生產合作社、農業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各類合作社分開來看,而是以關懷性質的產業鏈連結彼此的經濟行為,這也說明國際合作社聯盟為何特別重視社間合作的原因。
需要注意的是,28 位紡織工人建立的產業鏈不同於今日我們從某一商品形成的供應鏈,也不是指產業部門在某一特定的技術關係下結合價值鏈、企業鏈、供應鏈、空間鏈所組成的產業鏈。
合作事業的產業鏈是在社間合作的基礎上,透過關懷社區的視野與胸襟,連結事業體內各產業間經濟或社會的功能而形成的共善鏈,我們可以稱它為合作事業體內的經濟、社會發展鏈或經濟、社會互助鏈。
功能的連結不是為了牟取產品的利潤,而是創造整個合作事業的福祉,其倫理內涵相較一般營利企業所強調的企業倫理,是在更大的經濟倫理與社會倫理的框架內來實現。實現後的社會,已趨近道德社會矣!
整體來看,181 年前,當合作事業發軔之際,28 位紡織工人即在法制化過程導入了消費倫理、生產倫理、交易倫理、居住倫理,透過人本的考量,促進社會向善的方向發展,這證明道德哲學是可以行出來的。今日,合作事業若要立新法或修訂舊法,不宜忽視其道德哲學的存在。
合作事業創造的道德哲學經營模式普受世人重視。2016 年聯合國科教文組織(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UNESCO)通過德國的提案,認定合作社是人類無形的文化遺產(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Humanity),而其標誌的利益分享的理念與作法,能創新的解決社會問題(innovative solutions to societal problems)。
今日合作事業的道德哲學隱然成為企業倫理(business ethics)主要的部分,作為探討倫理議題(ethical issues)的依據。它不僅反映了合作事業的思想特質,同時亦成為合作事業法制化的哲學基礎,更可作為辨別合作社經營管理是否合乎「是、非、善、惡」的判準。
由於道德哲學是導引合作事業向善發展的能量,也是百年來法制化的本質所在,因此,國際合作社聯盟才會認為合作社是具有靈魂的企業。
2.《合作社識別聲明》
1995 年國際合作社聯盟頒布《合作社識別聲明》(簡稱《聲明》),視為各國合作事業法制化的基本內容。
多數國家會在《聲明》基礎上根據自己國家或地區的文化、價值、律法及整體發展需要制定自己獨具特色的《合作社法》;反之,少數社會主義國家卻未依照《聲明》制定《合作社法》,因而成立的合作社不被國際合作社聯盟認為是真正的合作社(true cooperative)。若是國際合作社聯盟未曾頒布《聲明》的話,全球合作運動是難以持續走在制度化的道路上。
當我們觀察《公司法》時,發現該法在各國之間存在著強烈的競逐關係,全球化愈普及,競逐的關係就愈趨顯著,原因是每一個國家都想努力去創造自己的競爭優勢,儘量參考他國《公司法》的強項,嵌入本國《公司法》,制定出更為優勢的條文,以便吸引全球各地的投資者前來投資,因此,各國進行法制化好像是:「你的泥中有我,我的泥中有你」;然而,各國之間的《合作社法》從來不存在競逐的關係,彼此互為獨立,各國都會依照國際合作社聯盟頒布的《聲明》努力制定合於地方需要的法律條文,故而,各國進行法制化好像是:
「你住長江頭,我住長江尾,共飲長江源頭水」。
為了區辨合作事業的獨特性,國際合作社聯盟頒布的《聲明》包括:合作社定義、價值、原則三份文件。根據這三份文件,可大致評估合作社是否能健全營運。
合作社定義可界定合作社的定位、存在的意義、肩負的責任,一方面能提供人們解決自身經濟、社會、文化問題時有多一種選擇,另一方面可供稅務機關認定是否免稅、減稅的依據。
遵守合作社原則能落實合作社價值,因為合作社原則與合作社價值存在著有機的邏輯關係。合作社價值是道德哲學的核心,合作社原則是將道德哲學實踐出來的工具。合作事業法制化時必須清楚認識兩者意旨,不能看輕這層關係。
合作社價值能孕育出合作社的企業文化。價值有二,一是自助(self-help)、自負責任(self-responsibility)、民主(democracy)、公平(equality)、公平(equity)及連鎖(solidarity)等六項組織價值;二是誠實(honesty)、開放(openness)、社會責任(social responsibility)及關懷他人(caring for others)等四項倫理價值。
組織價值與倫理價值構成了合作事業的道德體系(moral system)。
聖愛德華大學(St. Edward's University)榮譽退休教授(emeritus professor)Ursery(2025)認為,道德體系是一種全面觀(overall perspective),由相關連的(coherent)、系統的(systematic),以及理性的原則、規定、理念(ideals)及價值構成。 合作社原則含有三層意義,一是協助合作社落實合作社價值,二
是作為鑑別真偽合作社的判準,三是合作社治理與管理的指引。
對於 1995 年國際合作聯盟頒布的合作社原則,經過 10 年實施,全球各地合作社在各自文化認知下對原則的運用有了不同的詮釋,爭議四起,國際合作社聯盟乃於 2011 年舉辦研討會,2015 彙整研討結論,出版《合作社原則指引釋義》(Guidance Notes to the Cooperative
Principles),供各國合作社參考。
當時國際合作社聯盟主席 Pauline Green 於序言表示,自 1844 年以來,合作社原則是全球公認的合作社的哲學核心。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及公共政策等文件,相繼引用這些原則或條文。進入 21 世紀後,若要將合作社原則運用到治理與營運,需要有更新穎、更詳細的指引。可知,Pauline Green 認為合作社原則不但是合作社治理與管理的基準,也是各國政府規劃合作事業發展政策的重要資料。
對於合作社原則的認識,國際合作社聯盟合作社原則委員會主席 Jean-Louis Ban Cel 也在序言持相同的看法,認為合作社原則是活的文件,國際公認的適用原則,可作為合作社治理和管理的依據,能滿足社員需求和期望的目標。
Jean-Louis Ban Cel 進一步表示,合作社原則不是刻在石頭上或是僵硬的規則,而是實踐倫理價值的方法,可根據各國的經濟、文化、社會、法律及管理的背景差異作適度地運用,幫助社員、領導者及管理者更有效地經營他們的合作社。
可知合作社原則不是硬性的法律條文,運用時應隨著社會的變遷、問題的發展、商業與金融法規及需求的變化不斷地作出相應的詮釋。合作事業法制化,若不能融入、靈活運用合作社原則,就喪失了合作社存在的空間。
Nilsson(2007)從另一個角度來認識合作社原則與合作社價值。在其研究合作社價值與原則的本質(The Nature of Cooperative Values and Principle)文章表示,合作社價值能降低社員之間及社員與經營環境的不確定(uncertainty),而合作社原則能降低社員與合作社之間的交易成本( transaction costs)。
3.國際組織議決的文件
國際組織,指的是聯合國(UN)、國際勞工組織(ILO)、國際合作社聯盟等三大參與國際合作運動的組織。
鑒於世界各國及各地文化存在著顯著的差異,國際合作社聯盟認為不需要出版《國際合作社法》專書,但會協助各國推動法制化的工作,方式包括委託專題研究,或提供工作報告、大會決議等文獻。 除了 1995 年國際合作社聯盟議決《聲明》外,其餘影響各國合作事業法制化重要的文獻如下:
(1) 1998 年國際勞工組織委託 Henrÿ 教授進行合作社立法之研究計畫,最後出版《合作社立法指導》(Guidelines for Cooperative
Legislation)。
《合作社立法指導》撰寫方式類似模範合作社法,內容包括立 法的基本格式、主要篇章、必要條文,以提綱挈領的方式指出 合作事業法制化應注意的事項。
整體來看,該書提示了兩項值得注意的地方,一、立法應具備 的事項,二、有哪些共同的規範需要入法。
(2) 2001 年聯合國第 56 次大會通過《指導的目的在為合作事業創 造一個支持的環境》(Guidelines aimed at creating a supportive environment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ooperatives)決議。
該決議呼籲的對象是各國政府,希望政府規劃合作事業發展政 策時要為合作事業創造發展的條件,包括讓社會大眾認識合作 社,提供立法、司法、管理的制度,從事研究、統計、宣導的 工作,推動合作教育,成立公共基金,以及建立政府與合作事 業的夥伴與協作關係等制度安排(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制度安排是法制化的結果。政府的政策往往是在立法的規範內依法研擬,因而從聯合國對各國政府的呼籲,不難理解有利的發展條件應可作為合作事業法制化重要的參考。
(3) 2002 年國際勞工組織通過《推動合作事業 193 號建議文》(R193
- Promotion of Cooperatives Recommendation)。193 號建議文與 1966 年通過的《推動合作事業 127 號建議文》(R127 - Cooperatives (Developing Countries) Recommendation),建議的對象都是各國政府,很適合作為合作事業法制化的依據。
127 號建議文的對象是開發中國家的政府,重點在:訂定合作事 業的政策目標,關心合作事業的執行方法(立法、教育與訓練、 協助合作社獲得財務資助、監督與需負的責任),以及國際協作 等事項。
193 號建議文的對象是所有國家的政府,重點在:界定合作社範 圍、定義、目標,政策架構與政府的任務,執行推動合作事業的 公共政策,雇主與勞工組織、合作社彼此的關係,以及國際協作 等事項。
127 號建議文與 193 號建議文雖然事隔 30 餘年,但一脈相承的 重點都是告訴各國政府合作事業要如何發展。
(4) 1995 年國際合作社聯盟頒布合作社原則後,歷經 10 年施行, 發現各國因文化、制度等因素的差異,對於合作社原則的詮釋 有了不同的解讀,乃邀請學者專家進行研討,經過數年討論, 確認了七項原則的涵義,並針對各項原則的應用,一一釐清與 解讀,經彙整大家意見後於 2015 年出版《合作社原則指引釋 義》,供全球合作事業界參考。
合作社原則不同於合作社法,可以這麼說,合作社原則不但是 合作事業法制化的哲理基礎,也是法制化的共同語言,因為有 了合作社原則,才有合作社法的產生。
4.社會科學理論
社會科學理論是合作事業法制化的肉體,若能適當地融入這些學科的理論,對於建構合作社經營管理的能力與競爭力的提升都有助益。
理論屬於價值中性,陳述解決問題的視角與方法。社會科學理論可讓合作事業法制化增加論述的能力,認識合作事業發展的廣度與深度,贏得社會大眾認同,利於合作教育宣導活動。
道德哲學,一方面作為合作事業法制化的哲學基礎,另一方面亦派生出相應需要的論述理論,主要以社會科學領域為主,偏重在如何將不同學科的理論應用在合作社經營管理,其中以經濟、管理、社會、法律最為重要。
合作事業屬於經濟事業,涉及到經濟、管理、金融、租稅等相關的經濟與商管知識,這些知識相互關連,支持合作事業健全發展,不致脫離國家經濟發展的生態環境。沒有理論基礎的法規,一定會失去論述的能力,規範效果也不嚴謹,難以提升合作事業發展的潛能。 個體經濟學中有關消費者行為理論與生產者行為理論都適合應用在合作社,甚至總體經濟學中有關消費理論、物價理論、投資理論、租稅理論等,都能協助合作社走向適度化經營,改善社員生活條件。 合作事業法制化的目的,在導引合作社有較佳的經營績效,一方面是做對的事,另一方面把對的事做好,這就不得忽略管理學的重要,舉凡人力資源管理、財務管理、行銷管理、文化管理、激勵管理、策略管理等學科,都是合作事業法制化時必須了解的經營管理知識。 除了經濟、管理知識外,由社會學派生出的社會資本、社會網絡、社區發展、社會意識等社會領域的理論,以及《民法》、《破產法》、《會議規範》等法學領域的知識,都在法制化過程不可或缺的理論來源。
在考慮國內經濟、社會等因素,以及檢視是否與其他法規發生競合關係下,道德哲學、《聲明》、國際組織議決的文件、社會科學理論等四類看得見的文獻,是制定《合作社法》的基本參考文獻,有如猶太人建築房屋安放地基的房角石(cornerstone),作為建築物定位和承重的基石。
茲將顯現階段的事件以結構圖來表示,請參閱圖 2。
SHAPE \* MERGEFORMAT
《合作社法》 《合作社識別聲明》 國際組織議決的文件 社會科學理論 道德哲學
圖 2 合作事業法制化顯現階段的結構
圖 2 將合作事業法制化視為一事件,是法制化過程看得見的行為,屬於冰山露出海面的部分,以《合作社法》代表一項具體的事件。 制定《合作社法》–事件發生,係建立在道德哲學基礎上,藉由道德哲學派生出相呼應的《聲明》、國際組織議決的文件、社會科學理論,進而制定出合乎需要的《合作社法》。 各國制定出的《合作社法》是否具有國際標準?答案是:否。若以《聲明》中的合作社原則為例來看,誠如本文之前 Pauline Green 認為,合作社原則是全球公認的合作社的哲學核心,若要將合作社原則運用到治理與營運,各國需要再作適切的詮釋;Jean-Louis Ban Cel 也認為,合作社原則是活的文件,需要滿足社員需求和期望的目標。從他們看法可知,制定出的《合作社法》具有專屬性,獨立於其他國家的《合作社法》,且不具競爭性。
若要得知《合作社法》專屬性的根本原因,須進一步了解合作事業法制化隱沒的部分。
(二)隱沒階段
合作事業法制化的隱沒階段,有如 Freud 所謂潛意識的部分,或
Hall 所說的遮蔽世界,也就是冰山沉入海面以下的部分。
隱沒階段是我們看不到的部分,但影響事件極大,本文將此階段區分成信念、價值、意向三個層次。信念處於深海,意向處於淺海,價值介於兩者之間,一方面承接信念的堅持,另一方面影響意向的主張。
在合作事業法制化過程,信念、價值、意向三者如何發揮作用?
將依序說明。
1.信念
信念(belief),這個字在宗教上的意思是信仰。《劍橋字典》 (Cambridge dictionary)認為,信念是感覺某事物確實的存在,或是真的或是好的(the feeling of being certain that something exists , is true , or is good.)。《牛津英文字典》(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 也認為,信念是強烈感覺某事或某人的存在,或是真的(a strong feeling that
something or someone exists or is true.)。
可知,信念是一種感覺。《劍橋字典》認為這種感覺是確實的,《牛津英文字典》認為是強烈的,《韋氏辭典》(Merriam–Webster) 認為是確認的(sure),《柯林斯詞典》(Collins dictionary) 認為是確定的
(certainty),全球知識問答平台(Quora) 認為是能接受的(acceptance)。
既然信念是堅定的相信某事物真正的存在,也就不需要再論辯或證明這事物是否存在,例如當我們相信「信耶穌,得永生」這一福音,就不須求證福音的真實性。
深藏在合作事業法制化內在的信念是:成立合作社。從何得知此信念?可從早期合作思想家或運動宣導者為解決社會問題來了解。時至今日,這一信念依然不變,亦即當千禧年來臨之際,聯合國堅信全球各地合作社能解決 17 項永續展目標,這 17 項目標正是當代主要的社會問題。
信念,因解決社會問題而產生,成立合作社則為唯一之途。
Saint-Simon (1760–1825)是社會理想主義者,也是早期合作運動啟蒙者,本人雖然沒成立過合作社,卻指出當時社會問題是因產業革命而引起,帶給社會很大的傷害,造成廣大勞工生活困苦,因而提出了一些重要的主張,例如社會正義(social justice)、工業與勞工階級的需要(the needs of the industrial and working classes),以及組織一個符合科學且獨立於懶惰者或無生產力個人的社會。
Saint-Simon 強調的社會組織、工作價值等理念深深影響後來的社會運動、思想家,特別是法國與歐洲其他國家所推動的合作社理念
(cooperative ideas)。
Francois Charles Fourier (1772-1837)宣稱,關懷與合作是社會成功(social success) 的關鍵。相信一個合作的社會能夠大大的改善生產力;此外,工人應按其勞動的貢獻給予報酬。
從規劃合作式的社會組織來看,Fourier 的理念比 Saint-Simon 較為具體。為了解決當時的社會問題,1808 年 Fourier 倡議成立法蘭斯 (phalanxes),具有蘭斯堤(phalanstère)的結構。法蘭斯堤這個法文字由「phalanx」(方陣)與「monastère」(修道院)組合成的,含有大旅店(grand hotels)的意思,指的是兼具組織效果與集體協作的公社性社區。
法蘭斯堤是一座可容納 1,620 人共同生活的農墾場,目標是以合作的方式代替資本主義的競爭意識,在和諧的社會讓成員按照自己的興趣與才能選擇工作,從而達到大家都在同樣熱情的境界(a state
of passional equilibrium)
Robert Owen(1771–1858)為英國說威爾斯語(Welsh language) 地區的訪織廠老闆,畢生關心如何解決資本主義產生的勞工問題。鑒於他是工人合作社(workers' cooperatives)與共同生活理念的先驅,因而烏托邦社會主義者 (utopian socialist) 稱其為合作運動之父(Father
of the Cooperative Movement)。
Owen 透過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教育、集體所有及資源自理的方法來改善勞工生活。為了實踐這一主張,分別在美國與英國創立了實驗性的合作村(villages of cooperation),例如 1814 年成立和諧村 (village of Harmony),爾後遷至美國賓夕法尼亞( Pennsylvania),之後遷至印第安那,名為喬智瑞普和諧社(George Rapp's Harmony Society);也在英國成立王后森林(Queenwood)新村。由於合作村的組織性質類似烏托邦社區的初步模式(preliminary model),實驗結果並未成功,但對日後經營成功的合作社、工會運動及企業社會責任等領域打下了穩固的基礎,貢獻顯著。
Owen 在美國推動的理念雖未成功,William King (1786– 1865) 卻以此為基礎,積極宣導合作社。1828 年初次成立布蘭登公平合作社(Brighton Equitable Co-operative Society),業務以釀酒及進口煤炭為主,日後擴展到觀光。布蘭登公平合作社的設立,可說是國際合作運動重要的里程碑,是 King 重要的貢獻,由於堅持年終盈餘不分配,最後仍以失敗作收,但對 1844 年第一家經營成功的羅虛戴爾公平社影響很大。
宣導合作社理念、輔導成立合作社是 King 一生的志業。藉由發行《合作人》(The Co-operator)的機會推廣合作社,刊物流通各地,讓各地勞工認識合作社,加入合作運動。
King 在《合作人》撰寫的文章為合作運動奠定了哲學與實務的基礎(philosophical and practical basis),這是之前沒有的現象,特別是每一期的刊頭語發人深省:
「知識與組社是力量,力量受知識指引是幸福,幸福是開創的目的。」(Knowledge and union are power. Power, directed by knowledge is happiness. Happiness is the end of creation.)
除了上述英國與法國合作運動先驅的理念外,德國 Friedrich Wilhelm Raiffeisen(1818–1888)與 Hermann Schulze-Delitzsch(1808– 1883)兩人亦看到貧窮與依賴的關係,若要戰勝這層關係,提出了 3 個 S 公式,即自助(self-help),自理(self-governance)及自負責任(selfresponsibility),積極輔導農民與小生產者成立合作社,建立自主金融模式,免除高利貸剝削。
1850 年 Schulze 成立信用合作社(credit cooperative),協助城鎮小生產者、小工商業者及經濟弱勢者,籌組合作社解決融資的問題。1864 年 Raiffeisen 成立儲蓄互助社(credit union),協助農民免除土地抵押而遭受高利貸剝削的問題。這兩類合作社發展至今,都能為弱勢族群解決生產與生活的問題。
回顧早期合作運動的實踐者都有共同的理念,總是強調成立合作社可用來解決社會問題,安定生產、安定消費、安定融資,可以這麼說:基於解決社會問題的需要,成立合作社是他們堅持的信念。這一信念至今仍在,例如為了解決人類永續發展的社會問題,聯合國特別邀請全球合作社參與推動是項活動,成為聯合國的好夥伴,因為合作社確實有能力達成 17 項永續發展目標。
2.價值
價值不是客觀的呈現,是主觀需要的認定,例如農民認為鋤頭很有價值,教師卻認為沒有價值。對事物的需要,決定了事物的重要性;事物的重要性,決定了事物是否有價值;換言之,愈感到需要的事物,就愈覺得其重要,事物的價值也就愈大。
使用者之所以會對某一事物感覺重要,主要是使用者相信該事物一定能解決自身的需要,也就是該事物有其價值,如此的相信即為信念。相信事物的價值是對事物有信念,有了信念才有價值可言。我們之所以會堅持某一信念,是因為信念中有我們需要的價值。沒有價值的信念,不再是信念;存在的信念,一定有其價值。
前文論及到,成立合作社解決社會問題是合作事業法制化的信念,那麼,在這信念下的價值為何?也就是合作社的價值是什麼?
合作社因能解決社會問題而有了價值,以致無論在消費、生產、金融等方面,相繼成立相應的合作社,用以解決個人無法解決或解決成本過高的問題。在這過程,合作社彰顯了三類價值,一是合作的本有價值,二是合作社的營運價值,三是合作事業的價值體系(value system),有了這三種價值,合作事業的信念才能始終保持下來。
(1)合作的本有價值
「合作」的本質是大家一起做,「協作」的本質亦是大家一起做,都是大家一起做,但實質的意義卻不相同。
合作是結合每一社員的個別目標形成合作社的團體目標,之後大家一起工作,最後達成合作社的團體目標,同時完成社員的個別目標。 協作是沒有成員的個別目標,在給定的共同目標下,大家一起工作,達成共同目標後,成員解散各奔東西。
由此可知,合作是藉由團體的共同力量幫助個別成員解決個人無法獨自解決的問題。為了形成制度性的共同力量,成立合作社是理想的選項。
個別成員為了完成自己的目標為何會採取合作行為?有兩個原因:一、成員的個別目標與團體的共同目標相一致,整合後能發揮規模上的加乘效果;二、合作是人的一種本能,發揮合作的本能可降低目標整合的成本。
合作行為的特性:對內,個別成員互為獨立,彼此無大小之分,公平對待;對外,成員的權益隱沒在團體的權益內,只有團體的權益沒有成員的權益。
為了確保合作行為能夠有效的運作,法國消費合作大師 Charles Gide (1847–1932)提出了連鎖(solidarity)這個字。20 世紀初該字流行於歐洲,原意是「觸此動彼」,亦即當團體成員中任何一個人遭到外力觸動,其他成員會感同身受,大家處在「休戚與共」的境遇,其意境遠勝過一般所謂團結的意思。 合作行為若能發揮連鎖的效果,成員將享有規模經濟的好處,同時又能分散風險,為成員帶來更大的福祉。
合作能分享資源,化解成員間競爭,減少對立,易於團結。雁陣效果(wild goose queue effect)顯示,當北方大雁呈 V 型編隊(V formation)群飛較個別單飛能提升 71%飛行能量。
總結來看,合作的本有價值有:發揮加乘效果、成員獲得公平對待、降低目標整合的成本、享有規模經濟效果、分散風險、產生連鎖效果、化解成員間競爭、減少對立、易於團結等項。
(2)合作社的營運價值
1995 年國際合作社盟頒布《聲明》時賦予了合作社組織價值–自助、自負責任、民主、公平、公平、連鎖,以及從業人員倫理價值– 誠實、開放、社會責任及關懷他人。這些價值屬於合作社的組織倫理或企業文化,偏重在道德原則的層次;至於合作社在營運方面能帶出什麼價值,尚須進一步探討。
合作社的營運價值可從其設定的經濟目標與社會目標是否達成來判斷。
達成經濟目標而產生的合作社營運價值有:形成規模經濟、提高議價能力、分享知識與技能、降低交易成本、創造共同品牌、分散風險等項。
達成社會目標而產生的合作社營運價值有:關懷社區創造祥和的居住環境、建立倫理的組織文化竭盡社會責任、普及民主治理走向健全的公民社會等項。
然而,經常困擾合作社營運的問題是:到底經濟目標與社會目標孰重孰輕?對於這一提問,Alexanaler F. Lailaw (1908–1980)在第 27 屆國際合作社聯盟大會報告《西元 2000 年的合作事業》(Co-operatives in the Year 2000)時給了具體的指引。他表示:
合作社的經濟目標與社會目標好比是銅板正、反兩面。若只重視經濟目標而不太重視社會目標的企業化合作社,或許生存的時間比較久一點,卻會慢慢趨向解體;至於,只重視社會目標,疏忽經濟目標的合作社,可能會立即崩解。
Lailaw 的結論是:新時代的合作社若要存活下去,要有健全的營
運體質,不但致力追求經濟效能,也要追求社會影響力。
天主教第 266 任教宗 Pope Francis (1936–2025) 從人與貨幣的關係給了合作社一個較為宏觀的價值。他認為:「在貨幣經濟生活中,合作社提供了對的經營方法,因為真正的合作社是人支配資本,而不是資本支配人。」(Money at the service of life can be managed in the right
way by cooperatives, on condition that it is a real cooperative where capital does not have command over men but men over capital.)
的確,合作社秉持人本精神,在道德心念與倫理行為下,建立了合乎人性的民主治理制度,發揮經濟功能與社會功能,堪稱是經濟民主(economic democracy)最高的等級。
相對經濟民主的詮釋,McGaughey(2024)界定政治民主是一人一
票,而經濟民主則是「三個利害關係人,一種聲音」(three stakeholders, one voice),這三個人指的是勞工(workers)、投資人(investors)、服務使用人(service-users)。若從合作社來看,其實這三人為社員一人,可謂:社員具有三合一的身分,不但是經濟民主的最高境界,同時也引領了頗具意義的營運價值。
(3)合作事業的價值體系
Obro(2021)認為,價值通常與值得( worth)這個字連結著。根據心理學與社會科學的定義,價值指的是偏好(preferences)或想要的目標(desirable goals)、利益、情感等。管理學,則認為價值是感覺重要的。
體系(system),則是由許多重要的元素構成,形成有邏輯系統的
整體。
王俊權(2000)認為,價值體系的涵義可從兩方面來理解,一是特定社會或族群的思潮,也是成員行動的基本準則;二是個人分辨是、非、善、惡,決定善心、善行的判準。
若依循 Obro 與王俊權的看法,可透過羅虛戴爾公平先驅社《規則》、國際合作社聯盟《聲明》、聯合國及國際勞工組織議決等文件,建構合作事業的價值體系。
合作事業的價值體系由道德與倫理、個人與組織、經濟與社會三個層次構成。
˙道德與倫理基礎層
道德與倫理是價值體系的基礎層,以「幫助人就是幫助他們自己」之人本精神建立社間合作的產業共善鏈,也就是合作事業體內的經濟、社會發展鏈或互助鏈,能完善經濟或社會的互益功能。
˙個人與組織行為層
參照《聲明》的看法,分為合作社與合作事業從業人員兩種價值。合作社應有的組織行為價值:自助、自負責任、民主、公平、公平、連鎖等價值,以及從事合作事業人員應有的倫理價值:誠實、開放、社會責任及關懷他人等價值。
˙經濟與社會營運層 合作社的經濟價值有:形成規模經濟、提高議價能力、分享知識與技能、降低交易成本、創造共同品牌、分散風險等價值。
合作社的社會價值有:關懷社區創造祥和的居住環境、建立倫理的組織文化竭盡社會責任、普及民主治理走向健全的公民社會等價值。
總的來說,合作事業的價值體系由道德與倫理基礎層、個人與組織行為層、經濟與社會營運層共構而成。
3.意向
意向的意思,《劍橋字典》認為是你想要與計畫去做某事
(Something that you want and plan to do.)。
美國心理協會認為,意向是由事前的意識決定要進行的行動(A
prior conscious decision to perform a behavior.)。
可知,意向是在事件發生前準備採取行動的階段,也是推動事件發生的直接動力。
前文提到 Joseph (2017)分析信念、價值、意向關係時表示,當人在信念中的行動含有意向,這時價值會在行動中。由此可知,在產生行動過程中會有價值與意向的相對任務。(the relative role of value and intention in “producing” the action)換言之,若沒有信念與價值就不會有意向可言,亦無從產生行動或促成事件發生。
合作事業法制化,在經過信念的堅持,價值的認識,接著就是意向的驅動。意向的驅動代表內心的主張,是在信念、價值下想要或計畫去做某些事。想要或計畫即是主張合作事業法制化要怎麼去做。
內心的主張分成三個層次: 第一層主張,合作事業需要的是基本法(Basic Law)?或是架構法
(Framework Law)?兩者意思似乎相同,但呈現的內容有些差異。 基本法,規範的範圍比較寬,是根本的、最高的原則與權利,位階高過其他法律,例如《憲法》。
架構法,是立法的基礎構建(a foundational piece of legislation),提供一般性立法的結構(structure)與義務(obligation),主管機關可以視未來發展的需要,允許進行更詳細或更專業的立法(specific legislation),從而建立起法律體系的全面結構與層級(the overall
structure and hierarchy for a legal system)。
從架構法來看,南韓合作事業法制化過程可說是反向的操作,是先有各類合作社的專業法規,之後才制定 2012 年《合作事業架構法》(Framework Act on Cooperatives Act),目的是為了調整過去法制化尚未做到的部分。南韓的做法值得我國參考,亦即我國是否需要一部合作社架構法?
第二層主張,如果有了合作事業架構法,接續思考是否需要專業的合作社法?這時可從三方面來了解:
一、 了解國家經濟、社會、文化發展的驅動。驅動來自制度、政策、策略,從驅動中可認識合作社經營的大環境的變遷,如此才能制定相應需要的專業合作社法。
二、 了解相關產業的競逐法規。經濟或商業法規的制定是為了協助產業內的廠商發展,而合作社是微型/中小企業廠商,需要有自己專屬的法規,否則在產業內生存會很困難,例如我國沒有《勞動合作社法》,因而國內勞動合作社長期處於被誤解、被併科罰金的窘境。 三、了解合作社發展的需要。法制化最終目的是協助合作社健全發展,合作社若有共同的需要,就要為其量身訂做一套適合發展的專業法規。 了解這三層主張,要有專案團隊從事研究、諮商、協作等工作。法制化是頗為專業的立法工程,要有博採眾議、兼容並蓄的心胸,透過審議式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或參與式民主(participatory democracy)才能在較少爭議下完成。
一旦,意向確定了後,接著開始採取行動,這時合作事業法制化的行程開始從隱蔽的階段進入顯現的階段。
肆、對法制化的看法
根據冰山模型建立的合作事業法制化的理論架構,可對我國合作事業法制化提出一些看法: 看法一:《合作社法》要以趨善的道德哲學為根底
從冰山理論到冰山模型來比較《合作社法》與《公司法》,最大的不同在隱蔽的階段。
信念、價值、意向三項是《合作社法》隱蔽的部分,以趨善的道德哲學為根基,建立起「人本精神」的治理與管理法律。思考邏輯是:由人本精神的信念認識到人助人的倫理價值,再從人助人的倫理價值聚成實踐的意向,最後作出趨善的行動–顯現階段:換言之,《合作社法》天生就有道德倫理的根基,制定出的《合作社法》能讓合作社有機成長(organic growth)。
固然《公司法》也有信念、價值、意向三項隱蔽的部分,卻是以牟利為根底,建立起「物本精神」的治理與管理法律。思考邏輯是:在物本精神的信念下累積資本,認識到資本的價值,再從資本的價值促成實踐的意向,最後作出賺錢的行動–顯現階段:換言之,《公司法》少了道德倫理的基因(DNA),僅是透過資本累積形塑公司成為聚財投資的機器,制定出的《公司法》只能讓公司走向機械式成長
(mechanical growth)。
因此,《公司法》之立法與修法,偏重在組織行為面,甚少顧及到組織行為背後向善的道德力量。近年,公司在防止掏空錢財、利益迴避及盡社會責任的認知下,逐漸重視企業倫理,努力走入社會,成為企業公民(corporation citizen)。公司能夠覺醒固然是好事,但防弊的
措施畢竟屬於他律規範;而合作社卻是生來就承襲了道德哲學的基因,在自律規範下營運著。
合作事業法制化應賦予合作社永續發展的生命力,關鍵在《合作社法》能提供生命的糧食–趨善的道德哲學,不能僅移植《公司法》現有的條文而不考慮隱蔽階段的信念、價值、意向的差異。
看法二:生產類合作社需要制定專屬的合作社法
我國合作事業法制化過程,先有民國 23 年公布實施的《合作社法》,再有民國 82 年、86 年分別公布的《信用合作社法》與《儲蓄互助社法》,其過程是隨著經濟、金融環境變遷及社員需要而制定相應的合作社法。這說明各類合作社都有其隱蔽的信念、價值、意向,一旦發展到一定經濟規模時自然需要專屬的合作社法。
如今,來到民國 114 年,屬於生產類的農業合作社與勞動合作社已成為國內合作事業展發展的重心,經濟規模與社會影響力逐年加重,但至今仍無自己專屬的法規,只能受制於當年以消費為背景制定的《合作社法》,著實不太適合,蓋因前者重視的是生產力,大大不同於後者重視的消費力,現行《合作社法》已無法滿足生產類合作社的需要,這說明我國法制化缺少制定專業合作社法的信念、價值、意向等基本動力。 不禁讓人會這樣想:我國為專業合作社制定專屬法規的政策是否關閉了?專業合作社要發展到怎樣的規模才有自己的法規?
人,因長大而需要換一件適合的新衣;人,又因成年而需要另組一戶自己的新家。
歷經 90 餘年物換星移,國家產業政策早已從出口替代到進口替代,再從進口替代到資本密集、技術密集、智慧密集,如今來到 AI 新時代,當年以消費為背景制定的《合作社法》,是否到了該突破的時候?
看法三:合作社需要自主經營的支持環境
合作社為經濟組織,需要有一定的經濟力與競爭力,不能單靠外部給予資源與力量,而是要發揮自主經營(self-management)的能力,政府能作的是為合作事業創造一個支持的環境(a supportive environment),至於支持環境的意義與作法是什麼?以及在支持的環境下,合作社如何建構自主經營的能力?
無論是創造支持的環境或建構自主經營的能力,都需以法制化為依歸,不能是權宜的政策,才能確保合作事業制度化發展的權益。 創造支持的環境有兩層意思,一是消除國內歧視或阻礙合作事業發展的法律條文,讓合作社獲得公平競爭的機會;二是積極辦理合作教育與訓練,宣導合作事業的理念,協助合作社建構經營管理的能力,讓社會大眾認識合作社。
創造支持的環境,目的是為合作事業提供完好的發展條件,導引合作事業有自我發展的能量。
發展,是合作事業硬道理。當前產業發展已從重視生產力走向競爭力,市場導向(market orientation)成為經營管理主流思潮,如今,政府幫助合作事業發展,不僅限於指導、監督、輔導、管理、獎勵,更多的是提供完備的法律與政策。
創造支持的環境,對於人力資源的開發與創新能力的提升,愈感重要,這時《合作社法》須明示每年應編列總預算 5%作為研發經費,透過制度鼓勵合作事業創新發展。研發項目包括設立「臺灣合作事業研究院」,發行《臺灣合作事業經營管理》期刊,編撰《合作社經營管理手冊》,出版合作事業各類書籍,舉辦國際合作事業經營管理研討會等。
在政府努力為合作事業創造支持環境下,合作社需要體認 1995 年國際合作社聯盟頒布的第 4 條合作社原則–自治與自立
(autonomous and independent),一方面不要有申請政府經費補助的依賴感,二方面努力經營合作社章程規定的業務,才能固守本業,不受外部左右。
《合作社法》第 40 條第 4 項:「合作社之組織系統、員額編制、人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當年制定這條規定用意很好,但今日來看似乎框住了合作社創新發展的能力,特別在「權能區分」經營管理體制下,合作社將會缺乏因應市場變化的知識與技能,弱化自我調整的能力。
瑞典大學 Nilsson(1999)教授認為,合作社的組織模式是能夠反映經營環境變遷。合作社須時時觀察經營環境,主動調整組織系統、員額編制、人事管理,才能培養出自主經營的能力。
伍、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
人們常說合作事業是良心事業,我認為不盡然,因為凡是為謀人類生存、發展的事業都應該是良心事業,何止合作事業。不過,這句話可改成:合作事業法制化是良心的規劃工程,規劃好的話,合作社能實踐道德與倫理的經營模式,不僅讓自己成為公民企業(citizen enterprise),亦能創造人本的經營模式,代代傳承下去。
發展合作事業,不能缺少論述的理論,同樣的,法制化工程亦不能沒有論述的理論。沒有理論支持的事業是很難長久的;同理,沒有理論的法制化工程,是很難制定出完備的行為準則,提升合作社經營管理的能力。
《合作社法》之立法與修法,不同於《公司法》之立法與修法,有其獨特的法制化使命,不但要讓合作社發揮經營效率,更要發揮社會影響力,走向道德社會。
鑒於今年國際合作節研討會,對法制化的看法有不同的論述,各執一詞,本文乃拋磚引玉,利用冰山模型建立合作事業法制化的理論架構,希望未來合作事業立法或修法時能有論述的依據,不僅重視合作社的行為,也重視行為背後的理念、價值、意向等合作意識。
合作意識屬於本能意識,具有道德倫理的內涵,是推動合作事業的主要動能,惟此動能需要靠完善的《合作社法》才能付諸實踐。冰山理論與冰山模型提供了一條可行的探索途徑,將意識與行為巧妙地結合成一體的系統思考,對合作事業法制化確實有參考價
值。
事出有因,法律為社會科學一支,規範法人或自然人的行為。行為須依準繩,逾越規範,就會出問題;但是,準繩良窳,或年久失修,都會誘發行為出問題。 合作事業法制化需要有韌性與善性,能在治理與管理中活出道德與倫理的善,也就是在善心與善念下規劃出不同於公司的經營管理模式,賦予合作社更寬大的自主空間,走出適合自己發展的道路,在這過程中,政府與學界需要共同努力,為合作事業創造支持的環境。
二、建議
在本文建立的合作事業法制化理論架構下,對於我國還在進行的法制化,提出一些看法,就教不同觀點的合作人。
一、 合作事業法制化需要論述的理論,不能僅從經濟或管理、社會、法律等單一的社會科學領域建立理論基礎,而是要有跨領域或跨學科的視野。
二、 從冰山模型體認,合作事業法制化不能單考慮合作社的行為,須進一步探討行為背後的意識因素,這些因素是法制化的法哲理或法意。
三、 法哲理或法意是《合作社法》與《公司法》的根本差異。差異不在文字表述,若要建立自主的《合作社法》,不能從《公司法》移花接木,便宜行事,因為每一法規都有自己特有的法律體系,在自己邏輯系統中運作,尤其《合作社法》的運作建立在道德倫理基礎上,以
「人」為本位,不是以「物」為本位,看重的是「人性」不是「物性」。 四、合作事業天生帶有道德哲學的基因,也是合作社的房角石,重視它,合作社會有穩固的發展磐石,若再能從這基礎上依國際合作社聯盟的《聲明》建立合作社治理與管理模式,相信能發揮社會影響力,逐漸看到趨善的社會。
五、國際合作社聯盟《聲明》中的合作社價值與合作社原則須入法,讓《合作社法》能充分反映合作意識。 六、合作事業法制化屬於公共事務一環,需要成立跨領域團隊,廣納專家學者,共同投入這項建設工程。
參考文獻
中文
王俊權,2000,價值系統,教育大辭書,26/9/2025 取自:
https://pedia.cloud.edu.tw/Entry/Detail/?title=%E5%83%B9%E5%8
0%BC%E7%B3%BB%E7%B5%B1&search=%E5%83%B9%E5%
80%BC%E7%B3%BB%E7%B5%B1
英文
Abbott, K. W., Keohane, R O., Moravcsik, A., Slaughter, Anne-Marie and Snidal, D., 2000, The Concept of Legalizatio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 54, 3, The IO Foundation and the 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pp.401–419.
Anbaran F., 2016, A Whole Way of Life': Ontology of Culture from Raymond Williams’s Perspective, International Letters of Social and Humanistic Sciences 67: 46-56.
Cole, G. D. H., 1944, A century of Co-operation, Co-operative Union prototype of the modern co-operative society and the founders of the Co-operative Movement.
Fairbairn, B., 2017, Raiffeisen as Social Innovator, https://doi.org/10.1111/apce.12157
Freud, S., 1899, Die Traumdeutung, Franz Deuticke.
Freud, S., 1915, The Unconscious. SE41, pp. 159-215.
Gilligan, C., 1982, In a different voice: Psychological theory and women's development,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Hall, E. T. 1976, Beyond culture., Anchor.
Hanley, J. H., 1999, Beyond the Tip of the Iceberg: Five Stages Toward Cultural Competence, Reaching Today's Youth Volume: 3 Issue:
2 Dated: Winter 1999 pp: 9-12.
ICA, 2015, Guidance Notes to the Cooperative Principles.
ICA, 2025, The Rochdale Pioneers, 2/8/2025, retrieved from: https://ica.coop/en/rochdale-pioneers
Joseph Raz, J., 2017, Intention and value, Philosophical
Explorations, 20(sup2), ppt.109–126.
https://doi.org/10.1080/13869795.2017.1356357.
Ketsdever, N., 2007, What is the Iceberg Metaphor? QUORA, 26/6/2025, retrieved from: https://www.quora.com/What-is-the-iceberg-metaphor.
James Freeman-Gray , 2025, Iceberg Model, Mutomurro, 26/6/2025, retrieved from: https://mutomorro.com/tools/iceberg-model/
Lailaw, A. F., 1980, Co-operatives in the Year 2000: A Paper Prepared for the 27th Congres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lliance.
McGaughey, E., 2024, Economic Democracy: A Brief History and the Laws, Centre for Business Research, University of Cambridge Working Paper No. 539.
McLeod, S., 2024, Freud’s Theory of the Unconscious Mind, 28/6/2025 retrieved from: https://www.simplypsychology.org/unconscious-mind.html
Nilsson, J., 1999,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al Model as Reflections of the Business Environments, LTA 4/99, pp.449-470.
Nilsson, J., 2007, The Nature of Cooperative Values and Principle,
Annals of Public and Cooperative Economics, 67(4), pp.633 – 653.
Obro, 2021, Values and Value System as Platforms for Nation-Building, Nigerian Journal of Social Studies, Vol. 24 (1), pp. 64-76.
Pope Francis, 2015, The Co–op, New Column, https://thecooperator.news/quote-money-at-the-service-of-life-can- be-managed-in-the-right-way-by-cooperatives-pope-franc https://thecooperator.news/quote-money-at-the-service-of-life-can- be-managed-in-the-right-way-by-cooperatives-pope-francis
Ridley-Duff, Rory and Bull, Mike, 2015, Understanding social enterprise:
theory and practice. 2nd edition. London, Sage Publications.
[Authored Book], 4/8/2025, retrieved from: chromeextension://efaidnbmnnnibpcajpcglclefindmkaj/https://shura.shu.ac.u k/13691/1/Sample%20Chapter%20%28The%20Politics%20of%20S ocial%20Enterprise%29.pdf
Sabeti, H., 2009, The Emerging Fourth Sector Aspen Institute’s Program on Social Innovation and the W. K. Kellogg Foundation, 4/8/2025, retrieved from: https://www.aspeninstitute.org/publications/emerging-fourth-sector- executive-summary/
Shipra, 2023, The Iceberg Theory and Ernest Hemingway , International Journal for Multidisciplinary Research (IJFMR), Volume 5, Issue 1, pp.1-5.
Scherer, K. R., 2005, Unconscious Processes in Emotion: The Bulk of the
Iceberg. In L. F. Barrett, P. M. Niedenthal, & P. Winkielman (Eds.), Emotion and consciousness , the Guilford Press, pp. 312–334.
Ursery, D., 2025, What is a Moral System? 16/8/2025, retrieved from: https://sites.stedwards.edu/ursery/class resources/what-is-a-moralsystem/
Zeuli, K., and Radel, J., 2005, Cooperatives as a Community Development Strategy: Linking Theory and Practice, Journal of Regional Analysis and Policy, Vol. 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