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113年12月27日第6屆第7次董事會決議訂定全文24條

 

第1條  為建立本會誠信經營之組織文化及健全發展,依據財團法人法第24條第2項及內政部頒布「全國性合作及人民團體業務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規定,訂定本規範。

 

第2條  本規範所稱不當利益,指因執行職務不當增加本人或其關係人金錢、物品或其他財產上之價值。但屬正常社交禮俗,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不在此限。

 

第3條  本規範所稱不誠信行為,指本會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副執行長或其他編制內人員,於執行業務之過程中,應避免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以求獲得或維持不當利益。前項不誠信行為之對象,包括公職人員、參政候選人、政黨、黨職人員,及任何公、民營企業或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第4條  本會應遵守財團法人法、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政治獻金法、貪污治罪條例、政府採購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其他業務行為有關法令之義務,以作為落實誠信經營之基礎。

 

第5條  本會應本於潔、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制定以誠信為基礎之政策,並建立好之組織治與風險控管機制,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

 

第6條  本會董事會與管理階層應承諾積極落實誠信經營原則,並於內部管理及外部活動中確實執行。

 

第7條  本會董事長、執行長應定期向其他從業人員傳達誠信之重要性。

 

第8條  本會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副執行長或其他從業人員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督促本會防止不誠信行為,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確保誠信經營政策之落實。

 

第9條  本會應本於誠信經營原則,以公平與透明之方式進行業務活動。

 

第10條  本會於業務往來之前,應考量業務往來交易對象、代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交易對象之合法性及是否有不誠信行為紀錄,避免與有不誠信行為紀錄者進行交易。

 

第11條  本會與他人簽訂契約,其內容宜包含遵守誠信經營政策及交易相對人如涉及不誠信行為,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條款。

 

第12條  本會不得提供政治獻金。本會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副執行長或其他編制內人員,對政黨或與政治活動之組織或個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捐獻,應符合政治獻金法。

 

第13條  本會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副執行長或其他編制內人員,對於捐贈或贊助,應符合相關法令及內部作業程序,不得變相行賄。

 

第14條  本會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副執行長或其他編制內人員,應遵守智慧財產相關法規、內部作業程序及契約規定;未經智慧財產之權利人同意,不得使用、洩漏、處分、毀損或有其他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第15條  本會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副執行長或其他編制內人員於執行業務時,對業務上獲得之機密及業務敏感資應予保密。

 

第16條本會應提供適當管道供董事、監察人、執行長、副執行長主動說明其與本會有無潛在之利益衝突。

 

第17條  本會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副執行長於出席、列席董事會時,對董事會所列議案有利益衝突者,應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且於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第18條  本會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副執行長或其他編制內人員不得藉其在本會擔任之職位,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或任何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

 

第19條本會應建立有效之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不得有外帳或保留秘密帳戶,並應隨時檢討,俾確保該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

 

第19條  本會內部稽核應不定期查核前項制度遵循情形,並作成稽核報告提報董事會,且得委任會計師執行查核,必要時,得委請專業人士協助。

 

第20條  作業處理程序

  1. 專責單位

本會指定執行長辦理本作業程序之修訂、執行、解釋、諮詢服務暨通報內容登錄建檔等相關作業,主要職掌下列事項:

(一)協助將誠信與道德價值融入本會經營策略,並配合法令制度訂定確保誠信經營之相關防弊措施。

(二)誠信政策宣導訓練之推動及協助。

(三)規劃檢舉制度,確保執行之有效性。

(四)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查核及評估落實誠信經營所建立之防範措施是否有效運作,並定期就相關業務流程進行評估遵循情形,作成報告。

 

二、收受不正當利益之處理程序

本會人員遇有他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承諾給予第2條規定之利益,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提供或承諾之人不論有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應予退還或拒絕,並陳報其直屬主管。

(二)無法退還時,應立即陳報其直屬主管,並於收受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送交本會處理。

(三)本會應視利益之性質及價值,提出退還、付費收受、轉贈其他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陳報執行長核准後執行,若涉及董事、監察人,則陳報董事會核准後執行。

 

三、禁止提供任何不正當利益及處理程序

(一)本會不得提供或承諾任何形式之不正當利益。

(二)本會人員如因受威脅或恐嚇而提供或承諾不正當利益,應立即通知本會,檢討相關情事,以降低再次發生之風險。若涉及董事、監察人,則陳報董事會處理。

(三)如發現涉有不法情事,並應立即通報司法單位。

 

四、教育訓練與考核

(一)董事長應定期向董事、監察人、執行長、副執行長或其他編制內人員說明本會誠信經營政策。

(二)本會定期對董事、監察人、執行長、副執行長或其他編制內人員,舉辦教育訓練與宣導,使其充分瞭解本會誠信經營之決心、政策、防範方案及違反誠信行為之處置。

 

第21條  本會應訂定並執行檢舉制,涵蓋下列事項:

一、建立並公告內部獨立檢舉信箱、專線或委託其他外部獨立機構提供檢舉信箱、專線,供內部及外部人員使用。

二、指派檢舉受專責人員或單位,檢舉情事涉及董事、執行13 長、副執行長,應呈報至董事長,並訂定檢舉事項之類別及其所屬之調查標準作業程序。

三、檢舉案件受、調查過程、調查結果及相關文件製作之紀錄與保存。

四、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之保密。

五、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情事而遭不當處置之措施。

六、檢舉人獎勵措施。

本會受檢舉專責人員或單位,如經調查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作成報告,以書面通知董事長。

 

第22條  本會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副執行長、或其他編制內人員違反本規範,本會應依申訴處理要點、人員獎懲處理要點辦理,並於內部網站揭露違反誠信經營規範人員之職稱、姓名、違反日期、違反內容及處理情形等資訊。

 

第23條  本會應隨時注意國內外誠信經營相關規範之發展,並鼓勵本會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副執行長或其他編制內人員提出建議,據以檢討改進本會訂定之誠信經營規範,以提升本會誠信經營之成效。

 

第24條  本規範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