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以宣揚仁愛精神,研究、宣導合作思想,推行合作制度,發展合作事業,增進社會福利為宗旨
台灣合作事業發展基金會會為財團法人組織,於民國76年8月12日經當時主管機關(原台灣省合作事業管理處)核准,並向台中地方法院登記後設立。回首來時路,在合作界前輩之辛勤耕耘及合作社場之支持下,已匆匆走過38年,期間有辛酸,也有歡欣,筆者今借貴刊篇幅,以長期參與者之身分,就基金會歷史淵源及發展軌跡,提供讀者分享。
本會以宣揚仁愛精神,研究、宣導合作思想,推行合作制度,發展合作事業,增進社會福利為宗旨,為達成設立宗旨,創立時即揭櫫本會四大工作目標:(一)合作制度之研究與宣導。(二)接受政府或合作社團之委託,從事合作研究,辦理合作教育及協助政府指導合作事業等工作。(三)推展合作運動,促進合作社與合作人之交流。(四)其他符合創設宗旨之有關事項。
本會依章程規定應設董事會,置董事11至15人,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任期均為3年,董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董事係遴選對合作制度有高度認識,對合作運動有強烈熱忱之人士擔任。目前(第13 屆)董事為: 于躍門先生、錢金瑞先生、陳品嘉先生、陳孟凱先生、朱家華女士、黃瓊惜女士、許秀嬌女士、趙榮松先生、王伯僖先生、王永裕先生、郭清坤先生、郭迪賢先生、林家豪先生.推于躍門先生為董事長。榮譽董事為:孫炳焱先生。
另本會設有監察人一人,監察本會會務、業務、財務等相關事務,監察人職務自創立起均維持邀請原台灣省合作事業管理處副處長擔任,直至精省時,因原台灣省合作事業管理處機關裁撤,此優良傳統始無法繼續。目前監察人為:陳靜夫先生。基金會執行長為錢金瑞先生,並設兩位副執行長:陳品嘉先生與陳孟凱先生.
合作事業問題探討與研究及接受合作社經營管理問題諮詢,為本會經常性業務。另外,合作教育宣導為本會之重點工作,每年除會同台灣合作社聯合社辦理內政部委辦合作行政人員、合作社場領導幹部及會計人員等研習班,並協助內政部辦理合作社籌組前發起人合作教育宣導外,本會每年定期辦理合作社稅務及會計講習,提供從業人員最新稅務資訊,以提升合作社場稅務實務處理能力,頗獲好評。
為利合作教育宣導工作之推展,編印合作教材為不可或缺之項目。本會目前已出版有:(1)合作事業租稅實務(2)合作社的理念與信念(3)合作社與合作事業(4)合作社理監事手冊(5)合作社組織管理通論(6)合作社的組織(7)合作事業租稅實務(8)合作社理念與經營要義,提供合作界辦理教育訓練與宣導時使用。
合作相關問題專案研究與推動為本會另一項重點業務。歷年來本會自行辦理及接受政府或合作社場之委託辦理之專案甚多,僅擇攸關合作事業經營環境之要項概述如下:
- 合作社法於民國23年3月1日公布,時空環璄已有重大變遷,合作界迭有反映,應配合合作事業之發展,建議全盤修法。本會自民國90年起,即開始成立「台灣合作事業諮詢小組」,密集召開研討會,彙整作成「合作界對於健全合作事業法制之建議書」,分別陳送內政部、行政院及立法院參採。其後合作社法修正案歷經多年延宕未決,該期間本會仍多次提出書面建議並函請立法院委員支持,迨至104年5月19日終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104年6 月3 日公布實施。
- 二.民國95及97年間,連續辦理6場「合作社場稅務研討會」,針對當前合作社稅制不合理部分,邀集專家學者及合作社派員研討,提出修法及修改行政命令建議,大部分均獲財政部採行,解決合作社場稅務處理困境。其後,本會更接受內政部委託主編「合作社稅務實務手冊」一書,提供合作社處理稅務時使用。
- 勞動合作社係基層無一定雇主之勞動者組成,對確保勞動者權益,提升其工作所得,應有助益。惟因性質特殊,業務種類繁多,經營上面臨諸多法令之適用, 致令經營者滋生甚多困擾。本會近幾年來遂以勞動合作社為研討重點,接受內政部委託辦理「勞動合作事業經營問題之研究」專案研究,並以研究發現之問題,分別召集會議,促請相關機關重視處理。目前稅制部份以大多獲得改善,減輕勞動合作社社員稅捐之負擔。
民國90年,原先秉持非營利理念經營之「綠主張公司」擬轉型為「台灣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當時創設主席陳來紅女士,為使合作社成立後能健全經營,曾率領合作社發起人與本會研商,並由本會前董事長王武昌先生,主持合作社經營計畫訂定之研習會,並確定社員入社應先經合作教育之原則。其後,本會辦理之各種研討會,合作社每每派員出席,貢獻寶貴實務經驗,嘉惠合作界頗多。為共同推展國內合作事業,本會特敦聘合作社理事主席許秀嬌女士擔任本會董事,期待未來雙方能擃大交流,助益合作事業健全發展。
合作事業為積極性社會經濟事業,是庶民經濟重要的一環。全球化經濟所形成失業增加、貧富差距拉大,環境急遽破壞,尤須積極重視合作事業。2001年聯合國第56屆大會通過「創造有利於合作社發展環境準則」報告,建請各國佈建有利合作事業發展環境。目前合作社法已完成修正,相關子法規也已修訂,發展合作事業發法制面似已具備,惟徒法不足以自行,其中「設置合作事業發展基金」尚未建立;用以推動合作教育之「合作事業研習中心」因精省裁撤後尚未恢復;攸關合作事業經營之不合理稅制尚未完全突破,上述問題均有待合作界共同努力解決。今後本會仍將秉持創會宗旨,以此為目標,賡續會同合作界共同推動,以創造有利於國內合作社發展環境。